涉外公證辦理
2019-01-02
各國為保護本國公民和法人在國際經濟, 文化, 科技, 體育等領域的交往活動中的正當權益, 對所發生的一系列涉外民事關系(包括財產、貿易、婚姻)等, 都制定有完整的民事關系方面的有關法律, 并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當涉外活動需要時, 各國往往要求當事人(個人和法人)提供相關的公證文書(如隸屬關系公證書、營業證明公證書、婚姻公證 書、繼承遺產公證書、國籍公證書等)。這類公證書統稱為涉外公證書。
我國公民在申辦前往國的有關簽證等事項時,對方要求提供的必備的證明材料中,一般都需要提供有關申請人與簽發國的親友等的關系及其他有關法律行為或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公證文書,以便得到簽證及處理有關涉外事項。這種公證具有域外的法律效力。
涉外公證包括:出生公證、受刑事處分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未婚公證、結婚公證、未再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離婚公證、國籍公證、夫妻關系公證、在讀證明公證、死亡公證、學歷公證、經歷公證 高考成績證明公證、機動車駕駛證公證、職業資格證公證等。
不同的國家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規,很多涉外文件在其辦理國是具有法律效應的,但若該文件沒有做駐外使館公證就拿到其他沒有加入海牙公約的國家,那么在此國這些文件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其作用等同于廢紙。由于中國還沒有加入取消文書大使館公證認證的《海牙公約》,因此,國外的文書拿到中國使用,就必須先辦理中國駐外使館公證認證,公證之后這些文件才能在中國有效使用。